概要 |
1. |
有關申報2008年度之企業所得稅,除了填交慣常的納稅申報表外,還要多填交9份新的報稅表格,兩者須於今年5月31日或之前遞交。 |
2. |
該9份表格是新增的,目的是要納稅人披露所有關聯交易的資料和轉讓定價的方法,尤其是涉及外國公司的跨境交易。如果年度關聯交易額龐大,還要另外準備一套詳盡的同期關聯交易文檔。目的是針對透過轉讓定價將利潤轉移到境外的關聯企業。 |
3. |
國內稅務機關將會嚴格執行上述之新規定,如納稅人不提交該9份表格或沒有準備同期關聯交易文檔,稅務局將會向其進行審查,假如最終發現問題,納稅人將會面對罰款等嚴重後果,更甚的是轉讓定價的稅務審查是有10年的追溯期。 |
4. |
納稅人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宜未雨綢繆自查過去10年轉讓定價的安排,盡早準備和審慎處理關聯交易的披露。稅務審查之嚴重後果,不亞於去年出台之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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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言 |
1. |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8日發佈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之試行辦法」,國稅發〔2009〕2號,規定所有國內企業按要求填寫9份表格,詳述其關聯交易及轉讓定價的情況。 |
2. |
該9份表格必須於每年5月31日或之前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一併交回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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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所得稅申報表 |
由今年開始,企業除了提交納稅申報表外,還要填寫下列9份表格,進行關聯交易之申報: |
1. |
關聯企業關係表 |
2. |
關聯交易匯總表 |
3. |
購銷表 |
4. |
勞務表 |
5. |
轉讓無形資產表 |
6. |
轉讓固定資產表 |
7. |
融資資金表 |
8. |
對外投資情況表 |
9. |
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
納稅人必須詳述其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應用,國稅發〔2009〕2號提出數個稅務局可接受的方法,包括可以比較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潤率法和利潤分割法。納稅人宜選擇其中一個認可方法作為其關聯交易的定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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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份表格的用途 |
稅務局會因應表格上填報的資料決定對那些企業進行轉讓定價的調查,以防止透過轉讓定價的操控將利潤轉移至海外的關聯企業。企業如採用上述以外之轉讓定價方法或利潤明顯低於市場標準,將會面臨更高的調查風險。一般納稅調整除了補交稅款外,還會牽涉利息甚至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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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資料文檔之準備 |
除了提交九份表格外,如每年的關聯交易額超出當局的指標,還須準備同期關聯交易資料之文檔,指標如下: |
1. |
年總關聯採購銷售額達人民幣2億。 |
2. |
其他關聯交易總額,例如支付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達人民幣4,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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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所有關聯交易都在中國發生且公司之外資股份少於50%可豁免同期資料文檔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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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資料文檔比起9份表格須更加詳盡地披露,所需提供的資料分為5大類和26小類。當中要進行可比性分析,即將本身的毛利率與同業非關聯公司的毛利率作出比較,如低於同業便須作出詳細解釋。 |
同期資料文檔須於5月31日或以前準備,於稅務局提出要求後的20天內提交,因為2009年是第一年開始準備同期資料,故稅務局特准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以方便有關企業去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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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關聯企業 |
1. |
持股或擁有權比例在25%或以上。 |
2. |
如沒有持股或擁有權,但一方有能力控制對方的管理層或日常決策,也屬關聯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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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
1. |
此次關聯交易之申報要求,意味着國家稅務局決意執行轉讓定價的調查,重點打擊透過轉讓定價以減少國內的稅負。因此牽涉境外公司的關聯交易,例如港商在國內成立進料加工企業,將會面臨更高被調查的風險。 |
2.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轉讓定價的調查是有10年的追溯期,並非只限於調查今年。 |
3. |
納稅人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過去透過轉讓定價的安排將利潤轉移至境外關聯企業,宜未雨綢繆審慎處理報稅的新規定,因稅務審查將會影響深遠,不亞於去年出台之勞動合同法。 |
如需要進一步了解有關稅務方面的資料,請電郵albert@ccifcpa.com.hk或致電:+852 2894 6830與張源長先生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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